上期我们讲到干部人事档案的出生日期如何确定,这期我们来讲解一下干部出生日期造假纠正和重新认定的基本原则。
公平公正
坚持政策面前人人平等、一视同仁、不让造假者得利,更不能重复得利。
早和先
严格执行组通字[2006]41号文件规定,即“对个别干部的出生日期,档案记载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应当以干部人事档案和户籍档案中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先记载的出生日期”是指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较早形成材料记载的出生日期。
全面取证
对涂改、虚填(填大、或填小)等涉嫌造假且难以认定的,组织人事部门须派专人到公安部门调阅原始户籍档案。原始户籍材料形成时间早于干部人事档案的,以原始户籍档案为依据;原始户籍档案材料形成时间晚于干部人事档案的,须调阅干部人事档案早期材料以及干部出生证明、干部近亲属档案等辅助材料进行查核。取证的原始依据材料须是原件且无涂改,如有涂改应认真甄别,并视情况送公安部门进行物证鉴定。
严格组织认定程序
全面调查取证后,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调查核实结果,经集体研究、综合研判,对干部的出生日期做出认定。未按上述程序认定的,不予承认。对档案造假的,除要认真纠正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做出严肃处理。
出生日期认定如何区别不同情况?
干部人事档案早期材料记载的出生日期与其他材料不一致,且其他材料记载的出生日期一致,能否按照其他材料记载一致的时间进行认定?
要按照早和先的原则认定,不能按照其他材料记载一致的时间进行认定。早期的材料须没有涂改、虚填年龄等造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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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人事档案早期材料记载的出生日期涂改的,如何认定?
组织人事部门派专人到公安部门调查核实,能查找到形成时间更早的原始户籍档案材料的,在不重复得利的情况下,按照户籍档案材料记载认定。无法查找到形成材料更早的原始户籍档案材料的,须调阅干部人事档案早期材料以及干部出生证明、干部近亲属档案等辅助材料进行物证鉴定。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调查核实结果,经集体研究、综合研判作出认定。
只有入团材料填写大年龄(不含后期故意涂改的),是否可以认定实际年龄?
干部人事档案中只有入团材料填大年龄(不含后期故意涂改的),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后期的入党、入伍、参加工作等其他材料均按照实际年龄填写一致的。二是能够查找到形成时间更早的真实有效的原始户籍档案材料证明其实际年龄的,由各级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调查核实结果,经集体研究、综合研判,可认定为干部的实际年龄。(2015年10月19日中组部电话通知)。
对干部因入伍、招工等超过年龄,而将干部人事档案早期材料记载的年龄填小的,如何认定?
组织人事部门须派专人到公安、教育等部门调查核实,全面取证,严格按照组织认定程序作出决定。凡确认改小年龄的,一律恢复其实际年龄,防止继续得利。
干部人事档案中早期材料记载的出生日期只有年份无月份的,如何认定出生月份?
查阅干部人事档案中的其他材料,如果其他材料记载的干部出生年份与早期材料均一致,且其他材料记载月份均一致,可按照其他材料记载的干部出生月份来认定。如果其他材料记载的干部出生年份与早期材料记载不一致,或其他材料记载月份不一致,组织人事部门要派专人到公安、教育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由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调查核实结果,经集体研究、综合研判认定其出生月份。
干部人事档案中涉及出生日期农历公历换算问题的,如何认定?
干部人事档案早期形成材料记载的干部出生日期注明了农历(阴历、古历或旧历)等字样,可以按换算后的公立(阳历)时间认定。没有注明农历(阴历、古历或旧历)等字样,组织已作过专门认定、经核对属于农历公历换算情形的,以组织认定结果为准;否则,不得按农历公立进行换算和认定。
对干部应上学、入团、入党、入伍、招工等不够年龄,而将干部人事档案早期材料记载的年龄填大,后根据形成时间更早的户籍档案材料已经改回的,如何认定?
按照公平公正原则,为避免重复得利,须认定为干部上学、入团、入党、入伍、招工时填大的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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